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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87——以前年度未入账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塔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8-29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下属的广告公司,计划将被置换到某上市公司内,审计期间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4月。该公司主要是在母公司负责运营的高速公路相关区域建造广告塔(牌)出租给广告公司或企业,也存在与广告公司或企业签约,由对方代建广告塔(牌)并使用一定固定期限的情况。
      根据《X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A公司所有的241座广告塔中,自建50座已入账50座,他人代建191座中已入账4座,尚未入账的有187座。在该高速公司开通时,该省交通厅批准了85座广告塔的建造,另外的156座广告塔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复的156座广告塔中,位于《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禁止建设广告设施区域的有29座,位于在允许建设的“四区”范围内但未经过交通厅审批的有127座/处。他人代建的广告塔中,部分广告塔建设时间在2010年以前,由于时间较长,以前年度的部分租赁合同无法找到;另外因各个广告塔地点不同,建设租赁期间同位置同类型的广告塔的市场价格也难以获得。
      2016年该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发通知,规定所有的广告设施需要向交通厅递交资料(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具有钢结构资质的公司、安评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后重新审批。因为重新审批所需资料较多且花费较大,A公司仅报送了一些目前可找寻到的广告塔建造资料,未提供满足重新审批要求的全部资料。该重新审批事项目前尚无进展。
      问题:
      A公司应如何对未入账的187座广告塔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1)关于资产入账范围和会计确认
      A公司现有的241座广告塔中,有156座未经批复,85座广告塔虽经X省交通厅批复,但2016年要求所有广告塔(牌)建造应上报材料重新批复,公司到目前尚未提交满足审核要求的资料,如果管理层认为无法提交满足审核要求的资料而不能被重新审批通过的话,那么所有的广告塔均可能存在资产瑕疵问题。我们认为应提醒A公司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律师,该资产瑕疵很可能会对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障碍。
      对于位于《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禁止建设广告设施区域的29座广告塔因为无法确认未来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因此不宜确认为A公司的资产。如果在申报报表期间有相关现金流入需要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但是对于A公司来讲,根据资产的定义,建于符合允许建设的“四区”范围内的广告塔可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之前2006年审批过的85座及尚未入账的127座(241-85-29),但是需要在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代建(及固定期间租赁)合同期满或者满足合同中规定所有权转移给公司时点才能计入公司的财务报表,因为在合同期间中未经批复的广告塔仍有被拆除的可能性。具体来讲,对于他人代建的广告塔,考虑广告塔收取广告费的市场公允价格扣除收到的租金差额折现是较为恰当的处理方法,但是因为广告塔位置不同,建造时收取广告费的市场公允价格难以获得,因此可考虑作为公司获得的很可能实现未来经济利益的或有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期满或者满足合同中规定所有权转移给公司的期间内计入固定资产的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应缴纳相关税费。如不缴纳税费获得适当的税务入账依据,则相关折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根据上述的入账处理意见,我们认为可聘请评估师对这些尚未入账的广告塔进行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其重置成本、未来被拆除可能性,可使用期限等因素。在利用评估师工作后按照确认入账金额和估计剩余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提。我们理解这些资产将在公司整体资产置入上市公司时需要进行评估,建议可同时进行此项评估。但是因为此项评估的目的可能与资产置入上市公司的评估目的存在差异,这些资产的入账时间应为在合同期满或者满足合同中规定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时点,所以应形成单独的评估结论,以满足A公司将这些资产入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