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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88——石膏矿的剥离成本是否可资本化

发布时间:2018-09-05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于2014年取得某石膏矿采矿证,开始生产准备并陆续发生剥离成本,并于2016年1月正式投产。该石膏露天矿场特点是原矿与土混杂(一般构造为中间夹层是石膏矿,上下为泥土),需要边剥离边开采,即剥离一层开采一层,且开采过程中仍会发生剥离费用。
      问题:
      A公司应如何对石膏矿的剥离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中国准则中无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露天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当从剥采活动产生的利益以生产存货的形式实现前,以进一步接近矿石的形式实现时,如满足下列条件,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非流动资产(按照现有资产相同的分类标准分为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1)与剥采活动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进一步接近矿体)很可能流入主体;
      (2)主体可以识别已进一步接近的矿体的组成部分;以及
      (3)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剥采活动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首次开采前,根据相关探测技术可探明石膏矿的总储量及分层储量、剥离层与石膏层矿体的分布情况,同时因为相关成本是可单独确认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的剥采成本是可以符合上述三个资本化条件的,应参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对这些成本进行资本化,包括直接发生的累计剥采活动成本,加上可直接归属、分摊的到剥采活动的间接费用,不应包含偶发性活动的成本。
      在日常开采中因为石膏矿需要剥离一层开采一层,仍会发生剥采费用。如果可以单独识别剥离成本也应直接资本化处理。如果不能单独识别剥离成本与矿体开采成本时,需要根据相关生产计量的基础分配剥离成本与矿体开采成本,计量基础例如:
      (1)将已生产的存货成本与预期成本相比较——先确定矿体开采成本,剩余成本分配为剥离成本的思路;
      (2)在给定矿石生产数量的情况下,废弃物提取量与预期提取量相比较——先确定剥离成本,剩余成本分配为矿体开采成本的思路;
      (3)在给定生产的矿石数量的情况下,已开采的矿物质含量与预期开采的矿物质含量相比较——先确定矿体开采成本,剩余成本分配为剥离成本的思路。
      剥采活动资本化后,应在剥采活动所接近矿体的已识别部分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进行折旧或摊销。除非其他方法更为适用,一般应采用生产单位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实务中在采用生产单位法时也需考虑开采许可年限的限制,及分层开采时所接近矿体的已识别部分也许不是矿区内所有的矿体而是部分矿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