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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或收到国内信用证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若需要,财务报表上如何列报?

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有相似之处,均为支付结算工具,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持有权益人可申请贴现(国内信用证不能背书转让)、银行作为表外信贷业务等。
       开具国内信用证后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关键是判断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即企业是否承担了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根据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付款规定,企业开具信用证后即承担了在将来确定日期(6个月内)必须给付相应金额的义务,同时获得信用证受益人交付商品的权利。因此,开证企业应当确认一笔负债(应付票据-国内信用证),同时增加材料采购或作为预付款项。收到国内信用证的一方,应当作为应收票据(国内信用证)核算,若用于向银行申请贴现,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