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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明确了重要性的定义,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也要求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遵循重要性原则,减少冗余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重要性的数量标准,应当根据企业的业务特征、性质、经营规模,可按照绝对额、相对比例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审计实务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财务报告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1.不重要的财务报表项目不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即:并非所有财务报表项目都需要注释,不重要的报表项目不需披露。例如,金额较小的“应收(付)股利”、零星小额的“营业外收入(支出)”、仅发生手续费及利息收入的“财务费用”等科目,不需在附注中说明。
       2.重要财务报表项目需要进一步披露明细项目的,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只需披露大额、重要的明细项目,不重要的明细项目不需披露或可以汇总披露。例如,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开发支出、应交税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政府补助、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
       只需要披露重要(大额)的明细项目还包括:
      (1)应收账款:本期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坏账准备情况、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重要应收账款情况。
      (2)预付款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款项情况。
      (3)应收利息:重要的逾期利息。
      (4)应收股利: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收股利
      (5)其他应收款:本期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坏账准备情况、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重要其他应收款情况。
      (6)短期借款:重要逾期短期借款情况。
      (7)应付账款: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应付账款。
      (8)预收款项: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预收账款。
      (9)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的说明。
       3.需单独披露的交易或事项(非单独财务报表项目)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例如,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详见《审计执业问题解答第2号》、诉讼或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若企业存在上述事项,仅需披露具有重要性的交易或事项,金额较小者无需披露。
       4.充分披露风险较高或具有放大效应的项目。报告期内有的项目金额虽然不具有重大性,但可能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如衍生金融工具及风险、公允价值信息、境外经营情况等,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