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视角

股权激励税负降低10%—20%——(财税[2016]101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26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日前,为了配合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鼓励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解答可能存在的疑问,《通知》后附上了《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通知》于2016年9月20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解决了一直以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不明晰问题,降低了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和激励对象的税负,释放了激励对象可以递延纳税等利好政策。
      适用行业
      适用行业采用了反列举办法,给出了负面清单。清单之外行业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企业)均适用。
      政策亮点
      1.递延纳税政策。《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同时符合后面7项条件的,经备案,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只需要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改之前的分别在取得股权激励和转让两个环节纳税为转让一个环节征税。
      2.降低税率政策。股权激励对象在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较之前政策税率降低了10-20个百分点。
      3.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将技术成果入股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选用此政策的,在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4接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相当于给予企业提前抵税的权利。
      5.鼓励长期持有。《通知》对股票(权)持有时间做了具体要求。要求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防止短期套利。
      6.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缴纳期限。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之前延长了6个月。
      7.中关村试点政策延续。《通知》明确了即将于2015年底到期的中关村试点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可以延续。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征管措施
      《通知》对征管措施做了要求。要求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在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情况。
      《通知》还对递延纳税期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税收政策如何处理做了明确。《通知》内容信息量较大,对于政策问题的理解,实践中部分尚未明确的问题,个税、所得税扣除与会计之间协调问题,以及实际征管的实施方案等还需要后续学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