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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18)——是否向股东的借款可以作为债务转增资本?

发布时间:2016-11-01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T房地产开发公司,尚处于开发初期,向银行融资时,因资产负债率达不到银行要求,企业计划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将股东除资本外投入的资金(原报表上列示为长期应付款)12345万元,由股东作为资本投入公司,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问题:
      如上所述,是否债务转增资本公积涉及企业所得税?公司的处理能否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作为资本的投入,是否即可作为实收资本,也可作为资本公积?
      案例解析
      根据向北京市工商局咨询的结果,债转股的范围限制为:只有货款债权才能转股,其他一般往来、借款等不得转股,债转股应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视同债转股,而是股东捐赠,计入资本公积,不能避税。
      请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关于债转股的范围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建议确认为股东投入的资本,无论是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