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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时,通常要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部分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支付前不得随意动用。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保证金将作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给持票人。这部分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列为货币资金,但是因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关于“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对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保证金应当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年初及年末余额中扣除。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应当具体分析:
       1.开具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用于采购原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结算,缴存或收回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列报。
       2.开具承兑汇票用或信用证于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而交存的保证金,应当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或收到的现金”列报。
       3.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用于贴现,交易实质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贴现申请人应当将其作为本企业的银行借款进行处理,交存的保证金也应作为“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4.其他如投标保证金、工程保证金、股权交易保证金等,应当根据保证金的用途具体分析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