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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业务是否纳入集团合并范围的小议

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武汉业务总部 黄韵

       2012年起,国家卫生部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公立医院改革成为目前医改的重中之重。《“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在上述大背景下,很多医药企业对于入资公立医院蠢蠢欲动,这一行为不但可以给企业带来积极的正面形象,还可以为企业的产品打开一条畅通的销售渠道。同时,这项行为也带来了新的财务问题:民营企业入资后的医院业务,是否应该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
       医院分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对于营利性医院,我们可以视同为一家公司,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可以视同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企业投资营利性医院的行为,可以视同为投资一家公司,企业可以通过投资行为参与医院的经营活动,通过其持有营利性医院的股权份额对其利润分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个人认为,企业投资的营利性医院应该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对于非营利性医院,由于国家相关文件对非营利性医院的收入所得有明确规定:根据 2010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 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由于国办发〔2010〕58 号文件导致企业虽然投资于非营利性医院,但是因为非营利性医院的利润汇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限制,所以企业对于非营利性医院不具有控制。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六条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2)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3)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4)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所以非营利性医院是否能够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需要视情况而定,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条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