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视角

【大信视角:第15期】修订租赁准则亮点——新模型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1-25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趋同,财政部于2018年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总体上来看,征求意见稿从准则篇幅上比之前的租赁准则更加详尽,这是最新修订各会计准则通见的情况,在不借助准则应用指南或准则讲解的情况下,准则本身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即可对实务操作提供指引。同时,此次修订也呈现出一些亮点,下面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内容做简要剖析。
      1、承租人会计处理发生实质性变化
      征求意见稿以资产使用控制权替代了原准则的资产所有权风险报酬的判断标准,将绝大部分的租赁计入了承租人的财务报表是本次准则修订最为重要的变化之处。承租人会计处理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双重模型修改为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的单一模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赦免外),后续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同时承租人的利润表中将会因租赁需要确认租赁负债所产生的利息支出(除可资本化的情况外)和租赁使用权的折旧,从而出现相关租赁支出总额先高后低的情况,与之前的经营租赁下直线法摊销租赁费用方式相比,之前每年对利润的影响较为平衡的情况会有较大差异,而与修订前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较为类似。
      2、出租人会计处理无实质性变化
      征求意见稿中总体上对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没有进行修订,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这与承租人的单一会计处理模型是存在差异的。同时明确了租赁分类原则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形式对租赁类型进行区分。
      3、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除上述变化外,主要增加了下面几个内容:
      ——对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的规定,完善了租赁和服务的区分原则;
      ——对售后租回交易的相关规定考虑了与修订的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相关规定更加明确;
      ——补充了转租赁和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详细规定了新旧准则的衔接问题,给予承租人较为灵活的衔接方法的选择权。
      租赁准则的此些变化对于常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运营的某些行业(承租人角色),例如航空运输业、电信、零售业等,将会对其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较为深远影响,这些行业的企业将需要考虑更新租赁安排、改变业务模式及商业谈判等进行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