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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案例8——零售业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

发布时间:2020-07-21来源:未知作者:技术标准部

      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

      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入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人员参考。

 

 

案例背景

 

      在我国零售行业中,零售商除了通过线上销售、专卖店销售之外,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销售方式,即专柜销售模式。零售商在百货商店中开设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结算方式一般为消费者向百货商店支付货款。百货商店按照全额向消费者开发票,并在扣除相应的扣点费用之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零售商,零售额按此金额向商场开发票。该种销售方式也称为联销模式。
      在A股上市公司中,无论是零售商还是百货商店,在按照原收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均倾向于从资金结算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百货商场以取得的销售总额确认为收入,零售商则以经商场扣取扣点后的销售净额确认为收入。

 

分析与讨论

 

      新收入准则下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通过百货商场专柜销售的商品,零售商很可能应该属于“主要责任人”。其商品销售的对象是终端消费者,零售商的客户是终端消费者,而不是百货商场,从而应该按照消费者支付的总额确认收入,将商场的扣点确认为费用。

      相关分析简要归纳如下:零售网点中的零售服务人员是由零售商雇佣的员工,由这些员工负责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并提供商品销售前的各种服务,零售商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由零售商负责商品的保存和陈列,出售商品后如果有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风险也由零售商承担,在转让商品前后均由零售商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商品的吊牌价是由零售商决定并在商品的吊牌上标注,在百货商场举办一些促销活动时,零售商需要按照和百货商场约定的折扣进行促销,但是上架的商品种类以及每件商品的原价均由零售商决定,零售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零售商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但是百货商场仍在较多方面履行了对零售商的管理职责,并非零售商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例如,在客户投诉时,会以百货公司为投诉对象,如存在商品缺陷,百货企业须先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百货商场向供应商追讨相关经济责任损失。同样,虽然零售商的员工自行招聘,但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百货商场主导零售商代表其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百货商场为主要责任人,仍可以取得的销售总额确认为收入,零售商则以经商场扣取扣点后的销售净额确认为收入。
      我们建议,在本年A股上市公司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持续关注各百货公司在实务中的处理及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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