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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案例5——影视行业网络播放权许可收入的确认时点

发布时间:2020-07-21来源:未知作者:技术标准部

      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
      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入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人员参考。

 

案例背景

 

      A公司与C网络平台于2016年12月1日签署合同。A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把母带交付给C网络平台。B电视台的首播时间是2017年3月1日,网络平台只能在电视台播出之后的第二天即2017年3月2日开始播放。
A公司对C网络平台的播放权授予收入的确认时点可能有以下日期:

      (a)2016年12月1日,合同签署日。
      (b)2016年12月20日,母带交付日。
      (c)2017年3月2日,电视剧对外播出日。
      A公司授予C网络平台的网络播映权属于新收入准则的知识产权许可,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C网络平台有权使用该网络播映权,假设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在本例中讨论)。
      根据A公司与C网络平台的合约,C 网络平台对外播出的时间应当是在B电视台播出之后的第二天零时。2016年12月20日,A公司将母带交付给C网络平台。根据合同的要求,C网络平台必须等待电视台确定首播之日后,才能确定网络对外播出的日期。但是,C网络平台在取得母带但网络播放前这段时间,可以播出预告片吸引用户、安排广告商等。


分析与讨论

 

      上述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包括企业把商品的法定使用权或者已经把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已经接受该商品,同时,参考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上述规定,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确认不应早于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的时间点。
      对于电视剧而言,母带就是电视剧的一个物理载体。因此,背景中A公司在母带移交之前,客户是尚未获得任何的商品(即播映权)的,A公司在(a)合同签署日确认收入不符合上述规定。(b)2016年12月20日,母带交付日后虽然商品移交给客户,母带交付日后便可以进行宣传,增加点击率,增加流量带来收益,但这些并非为母带播放的主要合同权利。因此,应在(c)2017年3月2日,电视剧对外播出日为客户开始从中获利的时间点确认相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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