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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96——关于网络文学改编权转授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2018-10-11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主要业务分数字阅读和版权衍生两个部分,主要资产是文学作品版权,文学作品版权按照时间和权利范围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永久性的全版权,一般包括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出版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永久性的全版权取得方式通常是直接和原创作者签约购买的。永久性全版权产生收入的方式主要为数字阅读收入,也可通过授予他方阶段性改编权获取收入。
      第二种是知名作品的阶段性改编权(大多数是3-5 年),通常包括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动漫改编权等,即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网络剧、视频短片、网游、手游、页游、漫画、动画等。阶段性改编权实现收入的主要方式是转授给电影、网游等发行和制作机构获取一次性卖断收入。上述版权A公司在获取时,往往是谈定一揽子版权的综合价格,可能无法确定其中每种版权的获取成本,但是在转授时可以对每种改编权单独转授。
      问题:
      A公司获取的两种版权如何确认和列报?如果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如何摊销和结转成本?如果确认为存货,如何结转成本?
      案例解析:
      关于永久性版权,实务中普遍认为应确认无形资产,后续计量采用适当的方法,在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摊销,比如因获利方式主要为数字阅读,可按数字阅读生命周期确定摊销年限。关于阶段性版权的资产分类,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阶段性改编权的目的是出售,应确认为存货。对于后续计量,根据版权性质采用不同方法:排他性版权按照估计收入比例分拆,各部分分别按各自消耗模式结转营业成本;非排他性版权则直接按消耗模式摊销。
      观点二:认为阶段性改编权属于权利人授予的一种特定许可权利,应确认无形资产。关于后续计量,需结合业务模式以及授权性质,基于获得的授权期限或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或加速法摊销。对于一揽子版权价格如何分摊至个别版权,一种观点建议参考《电影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进行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单项版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分配交易对价。
      上述问题,我们已提交证监会会计部讨论,反馈意见如下:
      与会者普遍认为应依据企业持有资产的意图对版权进行分类,如果为了出售给第三方,应作为存货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为了满足自身的经营需求,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对于永久性的全版权,与会者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按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进行摊销。与会者讨论认为,可视情况将版权进一步拆分为通过用户点击阅读获取收入的版权或通过提供会员服务来获取收入的版权,以及转授的版权,分别确认无形资产和存货。
      对于本案例中阶段性改编权,与会者一致同意应确认为存货。此外,与会者提出实务中普遍存在可以多次转授权的情形(例如同一权利可在不同区域转授),该情况下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后续计量问题,如果分类为存货,在结转损益前企业须要关注其减值风险,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如果分类为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业务模式和版权性质,采用能够反映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方法进行摊销。
      对于如何初始计量单独版权的问题,多数与会者认同应按照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但是考虑到版权交易市场尚无法提供公允价值信息,企业需要根据相关信息合理估计各项版权的公允价值,在无法获取公允价值时采用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