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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75——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内对明股实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7-23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6月30日,B公司、A公司与C基金签订《C基金投资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C基金向A公司增资0.7亿元用于“某市某区第二再生水厂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增资后C基金持有A公司15%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85%股权。2016年C基金按合同约定将0.7亿元投资款缴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完成出资。
      合同约定C基金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按照1.2%计算,每年C基金从A公司取得的利润分配金额不到1.2%的部分由B公司补足,超过1.2%的部分留存用作A公司下一年分配。C基金增资的0.7亿元可通过:(1)B公司以等额出资额收回;(2)A公司减资或(3)市场化转让给第三方的三种方式之一的形式收回。前两种方式的具体约定为:2017年6月28 日回购(或减资)100万元,2026年6月28 日回购(或减资)2000万元,2031年6月27日回购(或减资)4900万元。此次增资后,C基金不向A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可能影响C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同时合同约定:“B公司与A公司承诺并保证:A公司收到本次增资的投资款项后,A公司应在D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接受C基金及D开发银行的监管,负责办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问题:
      A、B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上对此次出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分别对各报表上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1)A公司个别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A公司可与B公司协商由B公司承担全额按0.7亿的1.2%支付给C基金的资金使用成本,因此可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后续年度如果支付了相关资金使用成本,应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2)B公司个别报表
      因为C基金会通过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投资收回,所以在C基金入资到A公司时,B公司尚不能确定是否会执行回购行为,因此可暂不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存在代A公司向C基金支付投资回报(或补足不足部分)的情况,则代付的投资回报或补足的不足部分回报金额因为是属于A公司对B公司承诺的担保事宜可考虑根据或有事项准则作为期间费用列报。
      如果最终各方确定C基金是通过B公司回购A公司股份的方式收回投资,则B公司应将支付的回购款增加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B公司合并报表
      在B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应完整体现该业务的“名股实债”的经济实质,即一项初始本金为0.7亿元、期限为15年(但要求分期偿还)、年利率(名义利率)为1.2%的长期借款。因为所借入的资金被明确限定用途为“某市某区第二再生水厂工程项目”,即属于专门借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计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存在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应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