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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57——两公司分别负责合作协议的一部分相关活动如何判断是否为共同控制

发布时间:2018-04-08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承办嘉年华及其相关文体活动的策划、宣传、执行及商业开发。其中A公司负责电子嘉年华的统筹、总策划、战略定位,B公司负责嘉年华的具体组织、策划、推广、商业开发及执行等工作,B公司应将项目合作的具体情况、工作进度等形成书面文件向A公司报备,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共同进行嘉年华的组织、运营及商业活动的推广,并根据需要,分别以A公司或B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与项目合作相关的协议。在合作方式上,两公司不设立单独主体而是通过各自成立项目组的形式。
      对于项目合作出资以及利润分享约定如下:
      双方就项目合作共同出资人民币1700万元,其中A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1200万元,B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500万元。项目合作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由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共同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共同分享。双方就项目合作的总收入,在扣除各项动作成本及所有应付款项等支出后的部分,作为双方的可分配利润,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项目账户管理时,A公司、B公司各自设立“嘉年华项目运营与结算专项账户”作为项目合作的专用账户,双方均以该账户结算项目成本支出、盈利与亏损等。任何一方的专用账户,均由双方各自指定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监管,相关款项的收入与支出必须由双方的共同监管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嘉年华结束后,双方须提供专用账户年度收入与支出明细给对方确认。
      问题:
      A公司与B公司是否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案例解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中定义,“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同时40号应用指南提出“有关控制的判断,应遵循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2014)的相关规定。为了确定相关约定是否赋予参与方对该安排的共同控制,主体首先识别该安排的相关活动,然后确定哪些权利赋予参与方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力。”
      本案例中嘉年华合作安排的相关活动是承办嘉年华及其相关的策划、宣传、执行及商业开发等,A公司与B公司各自负责一部分相关活动。合作安排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相关活动决策方式,仅约定B公司进行的相关活动应向A公司报备。因此还需结合事实情况判断,如果事实表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该嘉年华项目的相关活动均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决策才可进行,则该A公司与B公司实际上共同控制了嘉年华项目;如果事实表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均单独决定其负责的相关活动,其他方均不能阻止这些活动的进行,那么A公司与B公司并不能共同控制该项目安排下的所有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