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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13)——广告公司建造的公交候车亭如何入账处理?

发布时间:2016-07-04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广告公司与公交公司签订公交候车亭广告合同,约定由A广告公司负责建造公交候车亭,并将候车亭广告权授予A广告公司,公交公司有权根据公交线路的改变要求广告公司重建候车亭,但会给予一定补偿。
      问题:
      A广告公司按照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广告协议要求所建造的公交候车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比较合理?
      案例解析:
      观点一: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广告公司所建候车亭作为A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平台,为A公司经营业务所需,能为广告公司产生现金流,支付成本可以计量,从资产的特征分析符合上述固定资产定义,但是A广告公司对该资产不具有所有权。
      观点二:公交候车亭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乘车人候车使用,系公共资源,是公交公司经营必备条件。公交公司将公交候车亭的广告发布经营权作为媒体使用费出租给广告公司,但因城市规划经常变更及发布广告的需要,公交候车亭需经常重建,地点和建设规模、成本不同,候车亭的使用期限也不固定。考虑到上述情况,广告公司建造的公交候车亭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比较合理,长期待摊费用待摊期限按公交候车亭可使用年限与公交候车亭广告使用权期限孰低原则确定。
实务中,我们倾向于观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