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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或应收账款保理取得现金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答:对于应收票据贴现或应收账款保理取得的现金,应当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报一致,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在现金流量表上直接将所收到

发布时间:2016-02-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答:对于应收票据贴现或应收账款保理取得的现金,应当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报一致,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在现金流量表上直接将所收到的款项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列报。由于票据的付款期限和贴现期限一般较短,因此从重要性出发,对带息票据所计提的应收利息,以及贴现时银行所扣的贴现息和手续费等均可不单独反映。
       2.对于风险和报酬未实质转移,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短期借款的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收到现金时应当作为“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列报。
       但是,因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毕竟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应收的债权,到期后应当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因此在票据到期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1)贴现应收票据到期时,如果票据承兑人按照有关条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则贴现申请人在当期不会有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在现金流量表上应同时反映两笔业务:一方面,将该笔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另一方面,将该笔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计入筹资活动中“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如果票据到期时,因票据承兑人无力或者拒绝支付票据款,因而申请贴现的企业遭到追索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原先将贴现所收到的现金直接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则此时支付的票据款可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如果原先将贴现所收到的现金作为“借款所收到的现金”的,则此时支付的票据款应作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处理。其后行使再追索权,从原票据承兑人处收回全部或者部分票据款时,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可分别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
       应收账款保理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