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6来源:北注协网站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研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由协会宣传部组织实施。每两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次,北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京的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均可选派课题负责人组成课题研究项目组向协会提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研究立项申请书》,由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委托课题研究的项目,纳入协会课题管理。

第二章  课题的立项与委托

      第三条 协会设立课题研究项目的目的是为发挥社会及行业专家力量,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深入探讨和解决在新形势下两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两行业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开拓专业服务新领域,申请人应本着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借鉴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原则,自定研究项目申报。
      第四条 经评审通过接收到立项课题研究通知书的课题负责人应与协会签署《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委托课题研究协议书》,课题研究项目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遵协议执行。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2.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项目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 课题研究编号方式为:年份-kj-顺序号码、年份-pg-顺序号码。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课题研究经费总额和具体研究项目经费金额由项目组申报,经协会审批并由协会分期拨付,每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及成果另行商定。
      第八条 课题研究经费划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专款使用,由其所在单位及协会宣传部和财务部门监管。
      第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境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劳务咨询、其他费用、劳务费。
      第十条 课题研究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研究经费决算表》提交协会宣传部备案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委托课题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付经费。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再恢复拨付。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付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项目需进行期中和结题评审时,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报告》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及课题研究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协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
      7.中止课题;
      8.撤消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协会撤消课题:
      1.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中期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属于第1、4项情形的,协会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以后年度新课题的研究;属于其他情形的,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课题的申报。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结题评审,通过评审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结题评审一般采用聘请专家通讯评审的方式。重大课题可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专家由协会从协会专家库中确定,专家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评审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选定5-7人;
      3.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4.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及意见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课题评审应结合不同课题的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和内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评审要求:
      1.课题研究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撰写评审结论,并填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研究成果专家评审意见书》;
      2.协会汇总评审意见,得出评审结论后,通知课题负责人结题。允许增加一次让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的机会,重新申请评审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由协会支付。

第五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申请,协助课题研究单位组织调研、专题研讨会和专家咨询,并对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及成果转化,协会享有课题研究成果的所有权,课题项目所在单位及其个人享有出版研究报告、报刊等媒体宣传的署名权。对研究成果突出者,协会向其颁发荣誉证书。课题研究成果未经评审通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将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课题研究成果,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报告集,入选培训教材,形成提案或专题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深度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 5月1 日起实施。《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行业党、团、工会组织的课题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