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8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财会〔2026〕1号
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财政部制定了《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机构自愿实施。
财 政 部
2026年1月9日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 号
——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鉴证者执行可持续发展信息(以下简称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高鉴证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服务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规范的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是指鉴证者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依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等披露标准编制的可持续信息执行鉴证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得出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既适用于对被鉴证单位拟报告的所有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也适用于对其中部分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如果仅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鉴证者需要确定鉴证业务范围适当,不会误导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本准则既适用于对鉴证范围内的所有可持续信息均获取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的情形,也适用于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获取合理保证,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获取有限保证的情形。合理保证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并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有限保证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有限保证情形下的鉴证业务风险高于合理保证。与合理保证相比,有限保证情形下实施的鉴证程序和获取的鉴证证据较为有限,但有限保证仍应提供有意义的保证,即该保证程度应当很可能能够将信息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的信任程度提高到明显高于无关紧要的水平。
第五条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对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出一般要求。具体准则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某些具体议题的可持续信息鉴证提出具体要求,或专门规范和细化某些关键鉴证概念和原则的运用,以及具体环节和鉴证程序的执行。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重要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便于鉴证者更好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 如果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规定某些可持续信息应当包含在财务报表中,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该等信息进行审计,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鉴证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目标
第七条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目标是:
(一)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可持续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对可持续信息发表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的鉴证意见,并说明得出鉴证意见的依据;
(三)根据本准则或相关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的要求,与相关方作进一步沟通。
第二节 遵守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第八条 在执行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时,鉴证者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与该业务相关的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虽不提出额外要求,鉴证者仍然应当考虑应用指南中的解释说明,以正确理解和执行准则条款。
第九条 本准则同时适用于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的情形。对于仅适用于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情形的条款,本准则使用适当的措辞予以明确,如使用“在合理保证业务中”或“在有限保证业务中”等措辞。如无明确标明,则该条款既适用于合理保证的情形,也适用于有限保证的情形。
第十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具体准则要求实施的某项特定程序无法有效实现其目的,鉴证者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该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鉴证者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并记录偏离相关要求的原因,以及替代程序如何实现该要求的目的。
第十一条 如果无法实现本准则或相关具体准则的目标,鉴证者应当评价是否应当得出非无保留意见,或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不能实现本准则或相关具体准则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鉴证者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三节 鉴证技能、职业怀疑与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鉴证者应当在鉴证业务过程中采用系统性的流程,并运用鉴证技能。鉴证技能,是指制定鉴证计划、收集和评价鉴证证据、沟通和报告鉴证业务相关事项等方的技术和能力。鉴证技能不同于可持续事项及其计量或评价方面的技术和能力。
第十三条 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者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可能导致可持续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保持警觉。职业怀疑,是指鉴证者执行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鉴证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十四条 鉴证者应当在鉴证业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充分警惕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不得因以前对管理层和治理层正直、诚信的印象影响其职业怀疑。
第十五条 在实施鉴证程序的过程中,鉴证者可能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疑似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鉴证者应当对此保持警觉。第十六条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包括确定鉴证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鉴证者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在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中,职业判断,是指鉴证者遵守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鉴证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符合实际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四节 鉴证证据
第十七条 为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鉴证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计和实施程序:
(一)既不偏向于获取支持性证据,也不排斥相矛盾的证据;
(二)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符合实际情况,获取的鉴证证据能够满足程序的预期目的。
第十八条 在设计和实施程序时,鉴证者应当评价拟用作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包括从被鉴证单位外部获取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如果使用被鉴证单位生成的信息,鉴证者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鉴证业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必要时,鉴证者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针对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鉴证业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二十条 如果鉴证者拟将管理层专家编制的信息用作鉴证证据,则在评价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鉴证者应当考虑管理层专家工作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三)了解管理层在编制可持续信息时如何使用管理层专家编制的信息;
(四)评价拟用作鉴证证据的管理层专家工作的适当性。
第二十一条 如果业务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导致鉴证者认为拟用作证据的信息可能不真实,或相关内容已被修改但未向鉴证者披露,鉴证者应当实施进一步调查,并确定对其他证据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如果对拟用作鉴证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或可靠性产生疑虑,鉴证者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调整程序或追加实施程序以消除疑虑。如果不能消除疑虑,鉴证者应当考虑对鉴证业务的影响,包括是否可能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第五节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鉴证者应当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形成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鉴证报告的依据。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能够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以下方面:
(一)鉴证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准则以及相关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的规定所实施的鉴证程序,包括鉴证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鉴证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鉴证证据;
(三)业务执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与该结论有关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二十四条 针对已实施鉴证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鉴证者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鉴证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鉴证工作的日期;
(三)鉴证工作的复核人员、复核日期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鉴证者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讨论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二十六条 鉴证者应当在鉴证报告日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鉴证业务档案,并完成归整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鉴证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鉴证者未能完成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鉴证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二十七条 鉴证机构应当自鉴证报告日起,对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未能完成鉴证业务,鉴证机构应当自鉴证业务中止日起,对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业务档案归整工作后,鉴证者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完成最终业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工作底稿,鉴证者均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十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鉴证机构。鉴证机构可自主决定允许被鉴证单位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有效性,也不得损害鉴证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第三章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鉴证机构层面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对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实施质量管理时,鉴证机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或严格、完善程度不低于这些准则的其他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节项目负责人的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对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为此,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鉴证业务过程,从而确保其能够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项目负责人,是指鉴证机构中负责某项鉴证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鉴证机构在鉴证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将设计和实施某些程序、执行某些工作或采取某些行动的任务分配给项目组其他成员,但应当指导、监督这些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以对鉴证意见承担责任:
(一)具备鉴证技能领域的胜任能力;
(二)了解适用于具体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
(三)在可持续信息领域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
第三节 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十五条 鉴证者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执行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相关的要求,或严格、完善程度不低于上述要求的其他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项目组其他成员知悉适用于具体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以及鉴证机构与之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一)识别、评估和应对对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形,以及当项目组成员意识到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发现被鉴证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迹象时,项目组成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果注意到对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照鉴证机构的政策和程序,考虑来自鉴证机构、项目组或其他来源的信息,对不利影响作出评价,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在整个鉴证业务过程中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形保持警觉。如果项目负责人通过鉴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来源的信息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了职业道德要求,应当咨询鉴证机构相关人员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节 鉴证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鉴证机构有关客户和业务承接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本准则第五十五条中的条件同时得到满足。
第四十条 对于承接或保持客户关系和鉴证业务后获知的信息,如果在承接或保持之前获知,可能导致鉴证机构拒绝承接或保持该客户关系和业务,则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与鉴证机构沟通该信息,以便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节 鉴证业务资源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鉴证机构的政策和程序、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因素,确保项目组已获取执行业务所需的充分、适当的资源,或项目组能够及时获取这些资源。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项目组成员、外部专家以及为本项目提供直接协助的被鉴证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拥有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并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这些胜任能力包括可持续信息领域的胜任能力和鉴证技能领域的胜任能力。
第四十三条 如果利用所在鉴证机构以外其他鉴证机构执行的工作获取鉴证证据,项目负责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充分、适当地参与到这些工作中。如果能够,则该其他鉴证机构属于本准则中的组成部分鉴证者,其执行工作的人员属于项目组成员,鉴证者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不能,则该其他鉴证机构属于本准则中的其他鉴证者,鉴证者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确定分配给项目组的资源以及项目组能够获取的资源不充分、不适当,则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与鉴证机构的适当人员沟通,促使其向项目组分配足够资源。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恰当使用资源。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源的恰当使用负责。
第六节 鉴证业务执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鉴证机构的政策和程序,计划和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和复核。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与项目组的资源相匹配。
在可持续信息鉴证领域,职业准则既包括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也包括与该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适当时间及时复核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
(一)重大事项;
(二)重大判断,包括与困难或有争议事项有关的判断及得出的结论;
(三)项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复核拟向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发出的正式书面沟通文件。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适当时间组织项目参与人员之间进行沟通。项目参与人员包括项目组成员、外部专家以及拟利用其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确保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困难或有争议事项;
(二)鉴证机构的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如果鉴证项目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
第五十二条 在鉴证报告日或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下列事项:
(一)确定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已得到恰当遵守;
(二)复核业务工作底稿并与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鉴证报告;
(三)复核可持续信息和拟出具的鉴证报告,确保鉴证报告符合实际情况;
(四)确定其已充分、适当地参与了鉴证业务全过程,从而能够确定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是适当的;
(五)确定项目组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已考虑鉴证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其变化,并已遵守鉴证机构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六)对于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
第七节 监控与整改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从鉴证机构的监控和整改程序获取的信息,并确定这些信息是否可能影响鉴证业务。如影响,则应采取适当措施。
第八节 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条 针对鉴证项目质量管理,鉴证者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识别出的与遵守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
(二)就是否遵守了适用于鉴证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得出的结论,以及与鉴证机构之间任何能够支持该结论的讨论;
(三)针对业务承接与保持得出的结论,包括针对该业务是否满足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得出的结论;
(四)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咨询,包括咨询的内容、范围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
第一节 承接或保持业务应满足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鉴证者承接或保持某项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鉴证者没有理由认为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将无法得到遵守;
(二)鉴证者确定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且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
(三)鉴证者确定拟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满足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鉴证者和委托方已就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二节确定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
第五十六条 鉴证者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包括了解下列方面:
(一)被鉴证单位拟报告的可持续信息;
(二)鉴证范围是拟报告的全部可持续信息,还是部分可持续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为确定是否满足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鉴证者应当根据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以及与管理层、治理层或委托方的讨论,执行下列程序:
(一)考虑被鉴证单位是否具备识别拟报告可持续信息的工作流程;
(二)评价管理层、治理层和委托方的角色和职责是否适当,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具备编制可持续信息的合理基础(包括是否具备与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等系统,以及与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价鉴证业务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所述的全部特征。
第五十八条 鉴证者应当评价鉴证范围内的可持续事项是否适当。在评价时,鉴证者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鉴证范围内的可持续事项是否可识别;
(二)鉴证范围内的可持续事项是否能够按照所使用的披露标准进行一致计量或评价;
(三)鉴证者是否能够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可持续信息执行鉴证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
第五十九条 鉴证者应当评价编制可持续信息使用的披露标准是否适当,是否能够被信息使用者获取。在评价时,鉴证者应当执行以下工作:
(一)评价对于鉴证范围内所有可持续信息是否存在适用的披露标准;
(二)识别披露标准的来源,包括该披露标准是披露准则、被鉴证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或是二者结合;
(三)评价该披露标准是否具备以下特征:1.相关性;2.完整性;3.可靠性;4.中立性;5.可理解性;
(四)评价信息使用者能否以及如何获取该披露标准。
第六十条 鉴证者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一)预期是否能够获取支持鉴证意见所需的鉴证证据;
(二)鉴证意见是否能够以恰当的形式在鉴证报告中发表。
第六十一条 鉴证者应当确定鉴证业务是否存在合理的目的。在确定时,鉴证者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对于有限保证业务,预期是否能够获得有意义的保证程度;
(二)鉴证业务在整体上是否有用,是否不会误导信息使用者;
(三)鉴证范围是否适当。
第三节 未满足鉴证业务前提条件时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如果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鉴证者应当与委托方沟通。
如果不能作出相应调整以满足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鉴证者不得将该业务作为鉴证业务承接。
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所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了该业务,鉴证者不得在鉴证报告中声称已按照本准则或相关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第四节 承接鉴证业务后发现不满足鉴证业务前提条件
第六十三条 如果在承接业务之后发现鉴证业务的某项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鉴证者应当与被鉴证单位或委托方沟通,并确定下列事项:
(一)该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二)继续执行鉴证业务是否适当;
(三)是否以及如何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事项。
第六十四条 如果在承接业务之后发现被鉴证单位编制可持续信息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披露标准不适当,或者部分或全部可持续事项不适当,鉴证者应当考虑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如果继续执行业务,鉴证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报告
第六十五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报告结构或措辞与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鉴证者应当评价以下方面:
(一)信息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鉴证意见;
(二)在鉴证报告中作出补充解释能否减轻这种误解。如果认为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鉴证者不得承接该业务。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所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了该业务,鉴证者不得在鉴证报告中声称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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